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虛擬貨幣投資糾紛:民事爭議與刑事犯罪的界限探析
虛擬貨幣投資糾紛:區分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限
引言
關於中國內地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,自2021年相關通知發布後,形成了一個普遍共識:我國內地不禁止公民投資虛擬貨幣及其衍生品,但如果違背公序良俗,法律不會提供保護,風險需自行承擔。
鑑於虛擬貨幣不被視爲法定貨幣,它不能在市場上作爲法幣流通。因此,在我國司法實務中,有關虛擬貨幣的法律糾紛通常難以得到民事法院的受理,而刑事立案的證明標準又相當高,成功立案更是困難重重。
然而,實踐中司法機關對主流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認可度越來越高。有時甚至會出現一些極端情況,即一些並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虛擬貨幣投資糾紛,也被司法機關立案、起訴甚至審判。因此,明確區分虛擬貨幣投資糾紛中的"民事糾紛"和"刑事犯罪"邊界變得尤爲重要。本文將通過一個具體案例,對此進行深入分析。
一、案件概述
在廣東省佛山市中院的一個公開判例中,案情大致如下:2022年5月至6月間,葉某某虛構投資項目,承諾給予被害人高額利息,誘使多人向其投資,共計價值250萬元人民幣(其中包括一筆價值50萬元的USDT)。
葉某某收到資金後,將大部分用於日常消費及償還個人債務。後因無力償還利息及本金,被害人報案。法院審理後,認定葉某某構成詐騙罪,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。上訴後,二審法院維持原判。
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主要辯護意見是:葉某某與被害人之間是民間借貸關係;案件證據不足以證實葉某某收取了價值50萬元的虛擬貨幣。這些意見未被法院採納。
二、從"民事糾紛"到"刑事詐騙":認定標準
"民事糾紛"和"刑事詐騙"的根本區別在於: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,以及是否客觀上實施了詐騙行爲。
本案中,法院認定葉某某構成詐騙罪的主要原因包括:
這些因素綜合起來,使法院難以認同葉某某的辯護意見。除非被告能提供確實使用投資款進行真實投資的證據,否則很難避免被認定爲詐騙。
三、虛擬貨幣作爲詐騙對象的法律認定
本案中,法院認可了價值50萬元的USDT作爲詐騙對象。盡管辯護律師質疑無法證明被告收到這筆虛擬貨幣,但法院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和被告供述,認定了這一事實。
法院認爲:虛擬貨幣具有管理可能性、轉移可能性和價值性,可以作爲詐騙罪的犯罪對象。這一認定對虛擬貨幣相關案件具有重要參考意義。
四、實務判斷:投資損失與詐騙的區別
在虛擬貨幣投資糾紛中,並非所有損失都構成詐騙犯罪。司法實踐中,認定是否構成詐騙罪通常考慮以下因素:
這些標準有助於區分單純的投資失敗和刑事詐騙行爲。
五、結語
虛擬貨幣投資領域機遇與風險並存,投資者必須警惕其中潛藏的法律風險。從司法實踐看,虛擬貨幣引發的糾紛呈現出"民刑交織"的復雜趨勢。對普通投資者而言,應增強風險意識,審慎決策,遇到損失時理性評估維權路徑。
雖然虛擬世界無形,但法律標準不能模糊。只有在規範中前行,才能實現技術發展與法治保障的動態平衡。